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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与成员大会的区别

发布日期:2009年6月29日    发布者:管理员   来源:农经站   作者:徐金奎



  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规定,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,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。由此可见,设立大会是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对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。即要求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,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。设立大会作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会议,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规定了其法定职权:第一,设立大会应当通过本社章程,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。第二,选举法人机关。如选举理事长。第三,审议其他重大事项。由于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都有所不同,需要在设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事项也有所差异,所以本法为设立大会的职权做了弹性规定,以符合实工作的需要。
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,是本社的权力机构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在第二十二、二十三、二十四、二十五条分别就成员大会的职权、召开、表决、临时成员大会以及成员代表大会作出了相关规定。设立大会和成员大会发生的阶段不同,设立大会发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前,成员大会则存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的整个过程中。没有依法有效的设立大会就不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,也就不会有成员大会。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,而成员大会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的权力机构,在合作社内部具有最高的决策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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